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秀榕和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妇联主席吴洪芹分别在会上提出,将“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纳入立法评估,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中关注法律规定对不同性别人群的影响,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
陈秀榕提出要进一步在立法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将性别平等咨询评估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建议在立法法草案第36条、第38条、第52条、第63条中补充规定:在开展论证、听证、评估时应当关注法律规定对不同性别人群的影响。陈秀榕以《社会救助法》的立法为证,草案后经全国妇联建议,2014年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都享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不再强调户主亦即男性的对救助资源的控制,进而促进性别平等与家庭和谐。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准备评估法律规定对不同性别的影响,在发现有显失公平的问题或可能时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因法律规定不当造成制度性歧视,不仅有助于增强立法的科学性,而且有助于更好地实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陈秀榕强调,开展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应当贯穿于立法和司法的全过程。
吴洪芹建议在《立法法》修订中要突显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并提出四点意见和建议。一是《立法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四中全会精神。《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立法法》修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今年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次,再次提交会议审议的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四中全会的精神,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二是建议在《立法法》修订中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儿童的宪法原则。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48条、第49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明确了男女平等、保护儿童的原则。根据宪法精神,《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写入“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未成年人优先原则,《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明确“儿童优先”原则,并要求“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等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但是,由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可否认,现实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政策执行不到位,妇女受歧视、儿童权利被忽视等现象时有发生,更有村规民约“明目张胆”地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因此,从立法源头加大维权力度尤其重要,建议《立法法》对“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进行适当表述,进一步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三是将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纳入立法评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在程序上增加了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方面的规定,这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为立法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即在法律案制定、实施和评估全过程中强化性别平等意识,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科学考量法律政策的实施对男女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促进立法与决策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四是妇联组织积极主动参与《立法法》修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科学立法,指出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明确要完善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予以反馈”,进一步提升了妇联组织等群众团体参与立法协商的地位与空间。妇联组织将把握机遇,主动跟进、积极反映妇女儿童的意愿与呼声,当好妇女儿童的“代言人”,并引领妇女儿童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共建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