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立法条例修正案获通过 九设区市获地方立法权

16.01.2016  12:10

  福州新闻网1月1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条例的决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按照修正案规定,全省所有设区市都将拥有地方立法权。而此前,我省只有福州、厦门拥有地方立法权。

  据了解,此次修改有不少亮点,其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重点。修正案强调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法规多元起草机制,要求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起草,并组织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的起草;还要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在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修正案还拓展了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规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在指定网站或报纸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相关群体等方面的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此外,增加单独表决规定也是一大亮点。法规案在进入表决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中个别条款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个别条款单独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