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条例修正案获通过 九设区市获地方立法权

16.01.2016  11:02

  15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此次福建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与国家《立法法》相衔接,明确所有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据了解,2001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对规范福建立法工作,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本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部署,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改工作,形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推动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等方面对立法条例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将为提高立法质量,加快建设法治福建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詹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