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形式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2月26日,北京人民大会堂二楼东大厅气氛庄严:国徽高悬,国旗鲜艳,宣誓台上摆放着宪法。在这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新任命的6名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依法进行宪法宣誓。这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左手抚按宪法,右手握拳高举,高声宣读誓词……这样的镜头,除了在此次宣誓仪式中出现外,在此前接连召开的地方两会上也频频出现。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认为,宪法宣誓制度意义重大。对于宣誓人而言,这是其对宪法的一种表态,是将来监督其责任履行的凭据。与此同时,宪法宣誓还具有公共仪式的作用,对人们在内在思想上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 以立法形式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上发挥了更大的主动性,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 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誓词共70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之后,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的实施办法在细节上都有所不同。对此,焦洪昌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统一誓词的情况下,让各个地方建立符合自己的具体宣誓制度,有利于推动宪法宣誓制度能够更好地实施。 四川省省长尹力在1月29日被选举为省长之后,带领就任新职的9名官员集体宣誓。尹力履新之后的1月31日,政府常务会议举行首次“会前学法”,学习的内容就是“加强宪法实施,促进依法行政”。谈到体会,尹力说:“公职人员手抚宪法宣誓,是通过庄重的仪式强化宪法精神,有助于增强公职人员对宪法的敬畏之心、自律意识。我们要时刻铭记庄严承诺,严以用权。” 为尹力等人授课的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韩旭认为,宪法在实际生活中是否具有权威性、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既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的最重要标志。 专家评价称,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特赦制度传递依宪治国理念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时隔40年,我国再次启动特赦制度。截至2015年底,此次特赦工作圆满结束,全国共特赦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31527人。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通过以宪法为依据,以民主、法治为基本规则,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导向,已然激活的特赦制度将在犯罪人和国家之间构筑起一个人道而又理性的屏障与庇护所,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制中扎下坚实的根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时隔40年,我国再次依照宪法施行特赦,此举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有助于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全体国人之心中,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并全面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与此同时,也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精神的充分印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指出,新时期特赦有助于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 依宪设立制度明确最高荣誉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该法共21条,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提名、决定、授予和撤销等作出具体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就是落实宪法的这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作为国家最高荣誉,是根据宪法设立的一项新的奖励制度,是一部对最高国家荣誉授予的条件、程序制定的专门法律。 莫纪宏认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宪法的具体落实,避免了国家荣誉的设立和管理上的混乱,解决了国家荣誉的授予主体过多、标准不一的问题,彰显了国家对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的重视。 “国家荣誉是国家依据宪法对公民行为的最高认可和褒奖,是国家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国家通过表彰、奖励公民集体或个人,为全社会树立楷模榜样,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引导社会价值观的形成和巩固,增加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莫纪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