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立法严惩窃电行为 三年因窃电损失超2400万

28.07.2014  22:51

    新华网福州7月28日电(记者 谢丹)近几年来,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福建省拟立法严惩窃电行为。今日上午,《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条例(草案)》提请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今后对于窃电的惩处的自由裁量权有望减少,窃电时间的认定或有严格的限定。

     福建三年可查的窃电损失超2400万元

    近几年来,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窃电手法多样,窃电行为越来越隐蔽,甚至还滋生了为窃电服务的“专业人员”和制造、销售各种窃电装置的地下奸商。据统计,自2009年至2012年,福建全省共查获窃电用电11460户,损失电量3896.75万千瓦时,损失电费2420.29万元。

    福建省经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供电秩序。由于电能是特殊商品,其消耗数量情况必须依靠计量表计的实时记录来体现。所以,窃电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盗窃行为,被盗电能的多少(窃电量)须先在确认用户的窃电方式、窃电时间等条件下才能测算,并通过理论计算的方式、现场取证等程序进行认定,但目前在窃电方式、窃电时间、窃电量的确定上缺乏法律法规依据,造成反窃电工作成效不明显,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量不足。这些问题让“供用电立法”显得十分迫切。

     窃电无法查明时间的或以180天计

    对于有据可查的窃电行为,《条例(草案)》在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窃电量的计算方法。同时,对于无法查明窃电时间的,《条例(草案)》也有相应规定,“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不过,调研论证中,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该项规定采用推定的方法,相关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参考兄弟省市的规定,修改为:“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180天计算。”其中,每天的窃电时间,居民照明用电按6小时计算,三班制生产经营单位按24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12小时计算。

    除了窃电行为外,在供用电中,安全是绕不过的弯。福建省经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在福建,仍有近半比例的高危或重要电力用户未按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者采取应急保安措施,供用电安全得不到保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例如2013年5月20日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福州和厦门地区2户重要电力用户停电,其中福州长乐吴航不锈钢因历史原因由单电源供电,造成一炉钢水报废;厦门同民医院停电后造成另一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均切换不成功,医院转移两位ICU病人。

    基于这些问题,《条例(草案)》在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供电企业应承担安全、优质供电义务的同时,还在第四十七条对用户遵守用电秩序、安全用电的义务等做出规定,这就包括重点用户的备用电源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