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安装工坠楼致残 业主单位被判赔两成
30.05.2014 14:00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吴惠玲) 空调安装工坠楼致残,谁为伤残者埋单?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事发的某学校作为业主单位被判承担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0%,即53824元。
2013年5月25日,经陈某介绍,林某与曹某一起到陈某所在学校安装空调。当日,林某在户外施工时,由于三楼防盗网的膨胀螺丝松动脱落,防盗网砸到林某,导致他从三楼坠落到水泥地板,造成九级伤残,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1705元。
事发后,林某将当事学校和介绍人陈某诉至霞浦法院,该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受害人林某的工友曹某作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林某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安装设备和技术完成当事学校交付的空调安装工作,凭劳动成果结算报酬,双方形成承揽法律关系。根据最高法院相关条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空调高处安装属于特种行业,其作业人员应依法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此案中,尽管林某、曹某明知在3楼安装空调存在危险,仍在无资质的情况下安装空调,在高空作业过程中,一方面采取安全措施不当,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责任;由于曹某和林某是同工同酬关系,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曹某赔偿,故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当事学校与陈某系委托代理关系,该校对委托代理人陈某选择没有资质的工人从事空调安装,未尽慎重审查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确定承担20%的责任。被告陈某属于当事学校委托代办行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30.05.2014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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