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白的贷款合同上签字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11.06.2015  18:36
  先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然后再由当事一方事后补写空缺的内容,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1年,张某同事余某称要在农行办理一笔贷款,请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时,余某从农行工作人员手里拿过一张空白担保书,请张某为其签字作保。因张某与余某关系较好,便先签完字离开。2013年8月,张某接到农行工作人员的电话称,为陈某担保的五万元贷款已经逾期未归还,至此张某才得知其担保已经被人“移花接木”。案件起诉到连城县人民法院后,被告张某辩称在空白的担保承诺书、借款合同书中的担保人处签名,是为案外人余某担保而不是为被告陈某担保,为陈某贷款提供担保,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在空白合同中签名,表明其已授权他人对合同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填写。因此,张某明知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仍对自己的民事行为采取随意、放任的态度,故被告张某的辩解无理,另外,张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签订合同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据此,原告与被告陈某、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故被告张某仍对该笔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