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税收协议有望明年元旦生效 企业税负将下降
新华网福州9月10日电 8月25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恢复协商后的第11次会谈在福州举行,双方签署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
国税总局港澳台办公室有关负责人7日就协议答记者问指出,两岸税收协议通过规定合理的协议税率,为两岸企业创造了优惠及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明确税收抵免规定和方法,有效地消除重复课税现象,切实降低两岸经贸往来中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负担。
该协议仍要通过两岸法定程序,若顺利通过,将于2016年元旦正式生效。据了解,该协议基本比照OECD范本,在征税权划分上,多让渡给居民国,即征税权多赋予投资国。海峡两岸协定基本享受了最优惠的待遇。其中,在财产收益部分,即股权转让方面,只要转让公司不动产占比不超过50%,可在被转让公司所在地免税,这个条款为目前我国签署税收协定中最为优惠的规定。
协议生效后,台湾机构来大陆经营不构成常设机构,无需在大陆缴纳企业所得税,免除了复杂的境外税收抵免程序。大陆企业所得税率基本为25%,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7%或20%,大陆相对较高的税率,协议生效后,也能使得相关企业税负下降。
协议规定,“一方居民(居住者)企业在另一方营业取得的利润,在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另一方予以免税或不予课税”。如建筑工地、建筑(营建)或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存续期间超过十二个月者,构成常设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等,需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者,构成常设机构。
协议生效后,股息方面,若持股比重超过25%,适用5%的优惠税率,其他情况适用10%的税率;利息方面,适用7%的优惠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方面,适用7%的优惠税率。
协定规定,“一方海、空运输企业在另一方经营取得的收入及利润,另一方 予以免税或不予课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或类似税收)”。对于海运及空运收入,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协议中,有些是免除企业所得税,有些是免除如营业税、增值税等的间接税,与台湾的协定则是既免除了所得税,也免除了间接税。普华永道指出,该优惠待遇将有助于两岸继续拓展直航业务。
另外,对于财产收益方面,协定规定“转让其他股权,一般由居民地征税,除非居民地对该项收益免税,且在转让前12个月内,转让方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公司至少25%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