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税总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21.09.2014  05:51
      税务总局9月4日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的工作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相关问题。
  据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针对企业关联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利用避税港进行税收筹划等特别情况,采取的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管理等反避税措施。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风险,促使企业关注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自行审核评估调整。
  企业应按规定在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自行审核分析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公告的另一个亮点是对企业自行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的问题给予明确。为鼓励企业自觉遵从税法主动补税,对于税务机关作出风险提示后,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并自行补税的,只按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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