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一份换函为两国跨境企业减负

24.12.2016  03:07

      “感谢国税局对我们的支持!换函生效后,我们每年可以节税340万元。”日前,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税收协定的换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福建省漳州旗滨集团财务总监葛伟森感慨不已。

        一份税收协定换函为什么能给漳州旗滨集团带来如此显著的收益这要从2014年说起。这一年,福建漳州旗滨集团在马来西亚投资建立了旗滨玻璃公司,次年11月,马来西亚旗滨玻璃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人民币8亿元,在当地建设新的生产线。根据我国与马来西亚于1985年签订的税收协定,国开行不属于两国贷款利息所得免征税名单内的金融机构,马来西亚政府据此要求对企业贷款利息预提十年的所得税约人民币3400万元;根据贷款协议,这笔税款要由旗滨玻璃公司承担。 

        3400万元,对于刚刚打开马来西亚市场的旗滨玻璃公司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今年4月,福建省国税局“一带一路税收行”调研组获知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提请启动中马双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与马来西亚税务主管部门反复协商,最终促成了中马税收协定换函的签署。

        今年11月1日,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的共同见证下,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马来西亚财政部秘书长阿卜杜拉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税收协定的换函》。根据换函内容,国开行等7家金融机构被纳入两国利息所得免征税名单,可免征税率为10%的利息所得预提所得税,漳州旗滨集团由此显著受益。 

        国开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换函的签署意味着两国跨境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及融资成本有望进一步下降。目前,国开行在马来西亚承诺贷款金额近23亿美元,换函生效后,每年仅利息所得一项就可减轻中方企业税收负担数百万美元。随着中马两国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预计未来十年可为中方企业减负数亿美元。(廖燕庆  林曦  本报记者  叶生成)


文章来源:福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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