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布七项行政许可
08.03.2016 11:39
本文来源: 法制办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近日以公告形式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截至目前,税务总局保留了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其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包括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
公告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和监督检查措施,公布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14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并设置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列明了7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条件、数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期限。
公告确定的7项行政许可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据税务总局介绍,与2004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比较,公告新加入了国务院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背景;根据行政审批改革审批情况,重新明确了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包括7项行政许可;融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规定;特是还明确了结合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此外,根据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设计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增加了条件、数量、有效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期限。
本文来源: 法制办
08.03.201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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