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出故障不救援需付20%违约金

10.10.2015  11:41

  本报讯(京报集团记者 肖丹)修订后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正在首都之窗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如果租赁的车辆出了故障,出租人未能提供故障维修或救援的,除了退还租金外还要支付20%违约金。

  此次修订细化了租车费用的范围及支付方式,设定了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租车有一两天的短租,也有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长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方式。”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租金明细里,除了租金以外,还明确列出了超程费、超时费、异地还车费和导航仪使用费等项目。

  租赁的车出了故障,租赁公司却百般推脱不给消费者提供备用车辆,这样的案例在工商部门接到的投诉中并不少见。 此次修订后的示范文本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都进行了细化,规定“负责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出租人应当免费相应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减少租金。”如果出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出租人应当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按照停驶期间该租赁车辆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若停驶时间超过3日,承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现行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发布于2003年,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的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相关投诉也不断增加,市工商局与市交通委对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结合汽车租赁交易中的投诉情况,新增了“租赁车辆”、“租赁车辆的用途”、“租赁期限”、“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保险与事故处理”等内容,对事关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进行了明确。文本中明确规定,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当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法营运活动,合同表格中进一步将其细化为日常出行、办公、商务接待、婚庆、旅游和其他日常自用等六项。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