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场地漏水欲反诉 多次调解最终促和解
19.06.2014 10:21
本文来源: 法院
2008年,原告永安市未皇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所有的酒店二楼场地出租给被告张某经营餐饮,约定月租金14000元,租赁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现被告拖欠13个月房租182000元,水电费146532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房租182000元,水电费146532元,并赔偿违约金70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存在漏水情况,从2008年承租至今每年都要对租赁物进行修缮,不仅花费了巨额的维修费用,更给用餐客人带来了不好印象,导致营业额下降,因此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308500元。
永安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到2018年才到期,而双方都没有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说明双方是有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意愿的,因此,承办法官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先后四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放弃反诉请求并立即支付房租和水电费,原告也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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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2014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