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双方同意合同作废 押金是否需要返还?

05.09.2016  18:25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出租方为了避免日后承担风险,往往要求承租方交纳一定的押金,在租赁期届满时,完全履约了再退还押金。但是,如果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和出租房双方同意作废合同,那么出租方要退还押金吗?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认为双方合同已解除,判决出租方返还租赁方押金11.7万元。

  未经同意擅自转租 新租客要求解除合同

  2015年8月的某一天,老李拿来一份《租赁合同》放在阿强面前。阿强简单瞄了一下,便拿起签字笔,签下了自己的大名。

  原来,这是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上,约定老李将坐落于厦门市集美区建筑面积约230平方米的店面租给阿强,租赁期限从2015年12月初到2021年11月底,每月租金为11.7万元。其实在2014年,阿强曾向老李租赁过店面,双方的合作挺愉快,没收押金。这份合同是阿强与老李前几天商量的结果。

  “那你就把押金交了吧,这样就差不多了。”在合同签订当日,老李翻开刚刚双方签下名字的合同,其中一页清楚地标注着:承租方阿强应向出租方老李交付11.7万元作为押金。在租赁期内,只要阿强交清应支付的一切费用,租期结束后,老李应将押金无息退还阿强。因为之前已经提到这次需要押金,所以阿强迅速将押金给了老李。

  合同生效后,双方继续之前的愉快合作。直到后来阿强得知这件事。

  “啊,真的吗?”阿强从其他途径偶然了解到,老李出租的店面是未经原房东同意而转租的。考虑到他们的合同将面临无效的风险,加之其近期资金周转困难,阿强马上去找老李,商量解除租赁合同事宜。

  双方签字确认作废 出租方不愿退还押金

  2015年10月,阿强又跟老李坐在了同一张桌子上,双方面前都放着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

  “我的状况您又不是不清楚,所以希望您能够理解。”阿强表达了歉意,并提出要求退还押金。老李也表示合同可以解除,押金也可以退还。

  “您如果没有疑义的话,那我们就签字确认吧。”在这一式两份合同的尾部空白处,阿强都写上了“合同作废”四个大字。说着,阿强便在两份合同的尾部都签署了姓名与时间,并示意老李在自己的签名处签字确认。

  双方签完字之后,也意味着这份合同已经作废。

  但是,合同作废后,阿强却一直都没有拿到老李退还的押金。“这份合同是你提出要解除的,属于你单方面的问题,不关我的事。”阿强再次找到老李要求退还押金的时候,老李认为阿强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实质是一种违约行为,其无须返还相应押金。

  “但是,是你自己违约在先,你转租这房子人家房东都还不知道呢。”面对老李突然改变的态度,阿强很是不解。老李辩称,“转租这房子,我已经拿到房东的书面同意了,所以我的出租行为不能构成你解除合同的理由。

  2016年1月,协商无果的阿强决定将老李起诉至集美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押金11.7万元。

  是否违约成为焦点 因举证不能理应退还

  合同的解除是否算单方面违约,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在法庭上,老李除了坚持阿强违约外,还表示自己不清楚《租赁合同》上的“合同作废”字眼从何而来。“我之前是有应阿强要求在合同上签署姓名及时间,但是我们并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老李否认了合同作废是自己的意愿。

  “再说了,这‘合同作废’也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解除吧。”老李认为,“合同作废”仅仅可认为是其同意阿强不再承租诉讼房产,但不包括其同意免除阿强因单方违约而应承担的责任。

  集美区法院查明,阿强主张该案《租赁合同》一式两份,老李所持有的另一份合同亦注明“合同作废”,法院于庭审时告知老李于庭审结束后7日内向法院提交其所持有的合同原件,但老李未按期向法院提交。而阿强未使用该案讼争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已于2015年10月达成一致同意解除讼争合同。老李主张讼争合同解除系阿强主动提出,阿强单方违约,老李无须支付押金。但老李就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老李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老李在租赁期开始前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未产生需要阿强支付的费用,所以老李无权扣押金。

  老李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中合同作废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承办法官解释说,一方面,从文义解释上看,虽然“作废”并非解除合同的规范表述,但“作废”在文义上具有废除终止的意思,即除履行部分外,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余内容均不再履行,并恢复原状,即应返还押金。且老李作为已与阿强签订过两次租赁合同的市场交易主体,从此前双方的交易惯例而言,对协商没收押金,则明确予以约定,故其对于“作废”所表达的意思及签字确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更应是清楚明了。而该案中并未予以约定,应可佐证系返还押金之意。

  另一方面,从实际履行上看,2015年10月,双方就“合同作废”签字确认后,双方均未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阿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讼争房屋,老李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也未要求阿强支付租金或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老李以实际行动确认解除讼争合同。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