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易生风险 车主疑逾期还款车辆被收
福州新闻网1月12日讯(福州日报见习记者 林宇熙 记者 钱嘉宜) “我们有的车主已经交了几万元,有的交了几十万元,现在他们一下子将车收走,告诉我们之前的钱都打了水漂,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昨日,来自湖北的孙先生拨打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投诉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以租代购”车辆交易存在欺诈行为。为此,5名外地车主昨日齐聚喜相逢公司讨要说法,还有30余名车主正在赶来途中。
“2014年底,我在朋友圈上了解到福建喜相逢公司有一种‘以租代购’的购车方式十分划算,在与客服电话联系后便支付了一辆大众CC轿车的首付款67500元。2014年12月26日,我从湖北来到福建签订合同,当时定下月租为10500元,租期满3年后,或在第8个月、第12个月一次性将尾款结清,就可以得到车子。”孙先生说,签订协议后,自己一直按时交租,直到去年12月,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便和客服协商能否适当拖延交租日期,客服当时一口答应。
没想到,去年12月底,喜相逢公司工作人员来到湖北,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车开回了福州。“车被开走的第二天,我就向公司交了拖欠的21000元月供,但即便如此,公司还是告诉我车子已经上路,具体问题要到福州处理。”孙先生说,12月28日他赶到福州,被告知处理好违章,再补交一系列费用后方可提车。可就在孙先生处理过程中,这辆车被客服重新挂出“招租”了。
“以租代购重点在于’购’字,没有人会花这么高的租金租车,我其实是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买车,现在他们将车收走,我之前花的钱打了水漂,人车两空,实在接受不了。”孙先生气愤地说,不久前,他将自己的遭遇发上网络,得到36名有相似经历车主的响应。
此外,车主们普遍反映,公司在收车后一方面迅速将车挂出招租,另一方面依旧向车主声称,只要补齐月租,交付滞纳金、违约金、差旅费等就可提回车辆,这种做法涉嫌诈骗钱财。同时,公司出租的车辆质量存疑、车主放在车内的财物未及时归还,以及未经顾客认可,在合同中私夹条款,注明若要提前还款须额外支付高昂费用等均为双方争执焦点所在。
公司:将给予适当补偿
在孙先生提供的一份当初他与喜相逢公司签订的以租代购合同上,记者看到这样一段内容:“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延迟造成的滞纳金,延付一至三日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超过三日(含第三日)未付租金,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物。乙方之前支付的租金及全部款项甲方均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在公司出具的“告知函”中,如果客户收到通知函后逾期未支付欠款,即解除合同,解约事宜不再另行通知,告知函规定的应还款日的第二日为解约日。孙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去年11月16日签收了告知函并补齐欠款,12月份欠款20多天后于27日补交2个月月供,但此次未收到告知函。公司方面回应,去年12月31日为合同解约日期,但孙先生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客户误以为补齐钱后就可以提回车。”公司公关部蓝先生承认,公司在收回孙先生的车后进行出售属于业务员违规操作。蓝先生表示,公司会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孙先生及其他客户适当的补偿。
蓝先生解释:“以前有出现工作人员跟客户碰面,协商收回汽车,跟客户起了冲突的情况,现在采取将车开走后再第一时间联系客户的办法,也是怕出意外。”
多名客户表示,车被开走后,未接到公司向他们索要地址寄还车内物品的电话。法务专员陈小姐表示,已登记客户姓名,将归还他们原有的车内物品。
律师:车主有望得到法律支持
亚嘉律师事务所孙文峰律师表示,首先,以租代购涉嫌流质条款,没有经过市场公平估价,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其次,在违约情况下,之前支付的租金及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客户要承担的违约金条款显然过高,孙先生补交了月供,属违约情况情节较轻,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孙律师建议,孙先生可与租赁公司协商,要求返还车辆及部分违约金,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很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