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

03.02.2016  09:5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学技术部《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实施推进方案》(国科基发〔2015〕199号)要求,全面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配置使用的社会效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是国家和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坚持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仪器资源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充分释放科研设施仪器服务潜能,满足创业者和创新企业需求。 二、界定科研设施仪器开放范围 向社会开放的科研设施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三、整合科研设施仪器资源 (一)所有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仪器(除涉密和国家有特殊要求限制外)统一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管理。 (二)以财政性资金新建设、新购置在适用范围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建立在线服务,优化各项流程、简化相关手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科研设施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仪器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科研设施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报送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 (三)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加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对社会开放服务,与财政性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同等适用省科研设施仪器有关奖励政策。 (四)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仪器管理单位以及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组建各类科学仪器设备测试、维修、咨询、培训等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在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开展在线服务,为科研设施仪器提供网络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服务。 (五)鼓励涉密单位在不影响保密条件下探索科研设施仪器加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对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厅 四、规范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 凡是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置单台价格50万元(含)或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查重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审批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的依据。 主管部门要以盘活存量、调控增量、开放服务为原则,结合各类仪器设备特点和科研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查重范围和数量,并对申请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分布合理性和技术指标等进行评议,并将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审批意见抄送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确保新购置仪器设备及时入网向社会开放。对开放服务效果差、使用效率低、重复购置情况较多的仪器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仪器设备增量,凡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不再批准新购置: (一)申购单位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难以对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且省内开放仪器设施能够满足科研需求的。 (二)仪器管理单位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科研设施仪器信息、不按规定对社会开放服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厅 五、鼓励社会使用科研设施仪器 (一)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或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资源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申报单位获得各级政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 (二)凡省内(不含厦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创业创新中(除科技计划项目外)利用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或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资源开展分析、测试、检验、试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同一项目关联或合作单位间产生的费用),可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标准申请创新券补助,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 (三)入住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机构,尚未注册企业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在创业创新或产品转化过程中利用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或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资源开展分析、测试、检验、试验产生的费用,可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标准申请创新券补助。 (四)纳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仪器接受服务机构提供的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等服务,仪器管理单位可按实际支出的50%标准申请创新券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厅 六、建立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一)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每年对仪器管理单位开放服务情况进行一次绩效评价,重点对设施仪器社会服务样品数、机时利用率、服务质量、开放制度建设、用户评价等指标进行评价。对于开放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用户评价优的仪器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给予奖励补助。对于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设施仪器对社会开放服务的,在评价指标权重上予以倾斜。 (二)仪器管理单位对社会开放提供技术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 (三)对于纳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已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研设施仪器,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四)服务机构或仪器管理单位为纳入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仪器设施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可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00%标准申请补助。服务机构或仪器管理单位提供维修、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服务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服务合同。 (五)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科研设施仪器信息、不按规定开放、开放服务差、使用效率低的仪器管理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限制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在省大仪网络管理平台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及用户对设施仪器开放服务情况的监督。 (六)仪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仪器对社会开放和仪器实验人员的考核奖惩机制。绩效评价奖励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设施仪器运行补助和相关人员奖励,其中奖励经费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厅 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对社会开放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管理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满足用户保护其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数据和技术秘密的要求。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八、落实开放服务经费 福建省重大设施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活动经费由创新券专项资金及相关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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