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26.11.2017  09:55

  科技成果如何处置、收益如何分配?科技成果转化的“后顾之忧”怎么破?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都将随着明年元旦起施行的《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而实现有法可依。

  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这是对2000年开始施行的该条例的一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从组织实施、转化服务、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理顺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财政、单位和科技人员三者权益分配关系,打破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体制障碍,放权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确保其真正拥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条例从两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明确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二是允许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

  由于市场的不可预测性,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条例建立风险免责机制,解除科技成果转化的“后顾之忧”。一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并按规定公示拟交易价格,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单位负责人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二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亏损的,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科技人员自行组织实施转化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方式,条例加大了对这一转化的保障和扶持力度,一是规定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二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转化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在科技成果登记备案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并享有转化收益。(记者 郑昭)

【责任编辑: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