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至2020年我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加大研发投入可获奖励

16.05.2016  17:22

  泉州晚报讯 (记者殷斯麒)日前,福建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支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2016年至2020年,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获奖励。

   奖励对象

  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认进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的企业;二是发生研发投入并实际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

   奖励政策

  根据《通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同时,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从省级设立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

   申报程序

  根据《通知》规定,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须于每年1月底前(2016年为4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更新)辖区内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对各地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进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更新)并于每年3月底前(2016年为6月底前)发文公布,享受培育政策。

  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纳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手续,并在每年6月底前(2016年为7月底前),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资金申请。当地审查并审核奖励金额后,于7月底前(2016年为8月底前)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布,于每年9月30日前,从省级设立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