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八种“医闹”行为或被严打 4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20.12.2015  11:40

  当前,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如何有效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避免将普通的医疗事故演变成“医闹”事件?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拟通过立法的形式预防并处理医疗纠纷,《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八种明显的“医闹”行为可能会受到严厉打击,具体包括:

  1.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 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3. 在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

  4.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5. 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6.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7. 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8.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另外,今后医疗纠纷一旦发生,调解时限可能也会通过法规予以明确,避免长期拖延无法解决。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医调委在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

   四种途径

   解决医疗纠纷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下列四种途径解决:自行协商和解;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在接到较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责成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处置。(记者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