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6月 流动人口可使用11种证明申领居住证
12.01.2017 20:10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1月1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郑明)10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实行申领居住证过渡性政策的通知。通知说,为切实解决群众急需办理居住证的问题,即日起至6月30日,流动人口在我省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以下11种可证明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之一,经民警调查属实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这11种证明是: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据悉,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将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流动人口到达我省范围内居住地7日内,应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12.01.20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