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行政处罚须审核并备案

08.09.2015  08:17

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范瑞恒记者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实施的《自治区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规定,5种行政处罚情形都要通过严格的法制审核关并进行备案。
  这5种情形分别包括“做出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一项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期限为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工作由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经过对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备案监督机构应当建议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对于处罚决定机关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拒不协助备案监督机构调阅行政处罚相关材料的,备案监督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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