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来的信用卡不能用 这4种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05.06.2015  09:54

  福州新闻网6月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杨倞希)昨日记者从平潭县检察院获悉,近期该院受理多起与信用卡有关的犯罪案件,其中许多人没有意识到已经触犯法律,或者虽然觉得所为“不好”,但不会构成犯罪,结果被检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审查起诉。平潭县检察院通过福州晚报公布了部分案情,提醒持卡者一些用卡行为有可能涉嫌信用卡犯罪。

   捡来的信用卡不能用

  案例一:去年3月,唐某在路上捡到一张信用卡,背面写着密码,她到超市买东西,在结账时用捡来的信用卡付款,之后又在ATM支取了现金,共用捡到的信用卡刷卡消费5000多元。后失主报案,唐某被抓获。

  案例二:去年7月,刘某到银行ATM上取款,发现前面一个人没有退卡就走了,ATM显示可以取款。刘某便用该卡取走5000多元。后失主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刘某被抓获。

  检方分析:平潭县检察院的经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司法解释,捡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在5000元以上是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除此之外,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用窃取、收买、骗取等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等情形也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超过5000元也将被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