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检察院规定11种法律文书须解释说理

05.11.2014  17:33

 

  福建检察网11月5日讯(苏纯洁)近日,泉州石狮市检察院出台制度,要求办案部门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受理、撤销案件、不予赔偿、申诉案件维持原决定等案件作终局性处理决定的11种法律文书必须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理。
  出台这个《法律文书说理的暂行规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检察机关廉洁、高效、开放的良好形象。
  该规定分为总则、说理法律文书的范围和种类、说理法律文书的内容和格式、说理法律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监督与检查、附则六章,共35个条文。其中,第二章“说理法律文书的范围与种类”中详细规定了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受理、撤销案件、不予赔偿、申诉案件维持原决定等案件作终局性处理决定的11种法律文书必须进行说理;第三章“说理法律文书的内容和格式”中详细规定了各种法律文书说理的格式要求和重点说理内容;第五章“监督与检查”中规定案件管理部门每一年度对各业务部门报备的说理法律文书随机抽查一至两次进行质量评估,评查结果以院文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评内容。全院每一年度组织开展一次释法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对优秀说理法律文书进行专项表彰。
  通过制定出台《法律文书说理的暂行规定》,该院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法律文书说理,充实检务公开内容,拓宽检务公开渠道,实现阳光司法、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