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保险让农民、种企不怕灾
编者按:
种业保险是农业保险重要的部分。现如今,种业保险已不存在做不做的问题,而是怎样做好的问题。目前,种业保险严格地说还仅限于杂交种制种保险。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三农保险事业部提供的信息,2011年至2014年人保财险累计承保制种作物面积564万亩,试办区域从2011年的4省(市)扩大到2014年的9省(市),由此可见,我国的种业保险还有许多的空白需要填补。相当多的种业人士对此做了深入的思考和谋划。今天,我们采集发展种业保险,做好农业保险的部分观点,也包括国外的成功经验,希望在推动这项事业的进程中起到些许作用。
高风险高成本特性—— 种业更需建立风险分散机制种业位于农业产业最上游,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产业,也是决定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要素。但同时,种业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尤以自然风险威胁最突出,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不论种子企业还是农户,其损失都极其巨大。因此,建立健全种业风险分散机制,不仅是企业需要,更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当前,在异常气候日益常态化的环境下,要保障现代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点推进,让种子企业和农民吃下“定心丸”。
一是加快推进制种保险试点,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制种风险分散机制。制种生产由于技术复杂、环节多、投入大,比一般农业生产面临着更高的风险。但是目前我国很多制种地区都没有建立专门的制种保险机制,在多数地区,种业企业和制种农户依然主要依靠参加种植业保险来规避风险。由于制种生产的成本远远大于大田种植,一旦遭遇风险,种植业保险的保额根本无法弥补制种损失。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提出,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一系列政策的推出,为制种保险的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要积极推动国家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制种保险试点示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速推进制种保险。
二是创新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用,让企业安心经营,让农民放心种植。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假冒伪劣种子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在粮食生产中由种子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少,而由气候、环境、人为等因素引起的非种子质量问题纠纷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面对此类纠纷,大多情况下会以政府出面协调,企业补偿农户的方式解决,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但此种解决方式,对于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来说显然不公平。2014年,中种集团下属中种杂交小麦种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农林科学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共同签署了“北京杂交小麦种业一揽子保险方案”,为解决上述困扰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积极模本。该方案全面覆盖制种育种、专利产权、良种质量、技术服务、良种推广五大关键环节,对产销全程的种业特有自然灾害风险、法律风险、职业责任风险及市场推广风险进行全方位的配套保障服务。对于农民而言,除了在大田种植上得到保险外,对于种子的质量问题以及种植技术指导失误导致的减产或损失,保险公司也会为此赔偿。在此新模式下,企业不再独自承担风险,而农民在安心种植新品种的同时,也可更加放心地接受新技术和新模式。
田冰川
规模经营投资倍增局势下—— 杜绝生产经营者“因灾返贫”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的情况下,我国农业生产正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投资额度倍增、经营规模更大,面临的风险更高,对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保障需求也必然更加强烈。如何切实有效地提高农业经营主体在灾害条件下的持续生产积极性,杜绝农业生产经营者“因灾返贫”,维护农村和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农业保险作为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灾害风险管理机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如何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就显得特别重要。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从覆盖范围、补偿率以及运营机制上看,问题较为突出:一是保额不足、补偿率低,据统计,2014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2489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373.8亿元,通过农业保险赔偿214.6亿元,仅占6.36%;二是政府补贴不足,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提供尽可能多的补贴是世界通行的惯例,在我国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欲望更低,政府补贴不足必然造成应保未保等情况出现,在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同时严重影响农业产业发展;三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保险公司无法分散商业风险,巨灾保险理赔得不到有效保障,直保公司和保险人的风险敞口无限放大。
因此,我国急需建立财政支持下多主体经营、多层次覆盖、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遵循“政府财政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第三方介入”的原则,加大中央财政补贴支持力度,减少地方和基层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介入程度,规范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体系,引入第三方介入保险代理和公估,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将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落到实处,消除一些地方存在的“保险与农户没关系、定损与灾害没关系、参加保险的农作物与补贴品种没关系”的现象。
二是加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额标准和赔偿水平。参照西方国家成功经验,将原有的低层次物化成本保险向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改进,实现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范围全覆盖,提高保额标准和赔偿水平,保障农民再生产能力。针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区域,应考虑出台支持性政策,鼓励多家直保公司实施联合承保。
三是农业保险应考虑设置巨灾救助基金,通过在国家层面设立救助基金,对保险公司理赔之外,动用基金对受灾严重的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额外救助。
四是建议政府出台《农业再保险法》,规范再保险分保业务开展和再保险比例;建议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发挥统筹优势,深入开展跨区域风险数据积累与研究,开展全国性的农业再保险业务,在向农业直保公司提供业务支持的同时,与境内外再保险公司一道对农业直保公司实施强制性分保。
毛长青
声音:前一段时间,万亩水稻减产绝收事件,说明老天作怪防不胜防,也说明意外保险非常必要,应提上日程。在美国有一种意外保险,就是试验年份没遇到的意外气象保险。当然,这需要时间过程。此类保险面要宽,就像车险,大家全保,只有千分之一出险,保险公司才有积极性。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秘书长李立秋
讲可持续发展能力,就不能不提到风险抗击能力。国家鼓励创新,每年财政方面有那么多安排,能不能出一部分,或者企业强制性拿出一部分,销售收入拿出一定比例。设立保险也好,基金也好,大家一块想办法。国外农业补贴很多是通过保险的方式实现的,如果与资源配置结合起来,也是一个可行的做法。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总经理张学工
植物品种也是生命体,各种风险在所难免,需要理性思考如何建立新品种推广强制保险制度。保费可以考虑由企业承担、政府补贴,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交强险的方式确定保费,对事故多的企业逐年提高保费,增强企业对自己品种的质量意识。
——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宋敏
经过国家品种审定的品种出了问题,经销商在卖种子时,盲目推广到不适宜的种植地区,有些地区,过去稻瘟病不严重,但某一年突然发病率高了,这些问题出现后都需要有种业保险服务。保险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可以让农民少受损害。
——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健
案例:安徽万亩水稻减产
2014年7月至8月,安徽全省平均气温26.2℃,为1994年以来最低,由此引发稻瘟病,使得安徽当地包括“两优0293”等容易感染稻瘟病的品种出现减产或绝收情况。事件发生之后,隆平高科派专人查看受灾区域,核实受灾面积,协调当地政府进行了保险赔付,同时也采取免费提供种子、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基金等措施帮助受灾农户恢复再生产。
海燕强台风
2013年,受“海燕”强台风等多种灾害影响,广西、广东、海南等地农林损失巨大,仅海南农林受灾面积就达183万亩,损失42.1亿元,绝收面积55万余亩。人保财险支付农作物种子生产保险赔款5892万元,部分分公司水稻种子生产保险已现亏损。
海南风灾
2014年,海南分公司承保的中国种子集团公司等龙头企业南繁制种基地,保费收入436万元,赔款3331万元。2014年4月以来,受扬花期内连续风灾等影响,制种水稻严重受灾,人保财险立即组织农业专家、理赔人员组成理赔工作小组兵分四路,分别奔波于三亚、乐东、东方、昌江等南繁制种生产基地的田间地头有序开展理赔工作。人保财险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感动了受灾农户,保障了制种生产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