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私自购房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定金5万元
18.11.2015 18:15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莆田网讯 未成年人郑某私自购房后遭父母反对,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鉴于郑某未满18周岁,不能独立实施该民事行为,且为在校学生,没有生活来源,仙游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退还定金5万元。
今年2月9日,郑某因看到仙游一房产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公告条件优惠,在未经其父母同意下,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1套面积100多平方米商品房,交付定金5万元。父母得知后极力反对,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签订认购书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购房屋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故作出以上判决。(湄洲日报记者 陈艳艳 通讯员 方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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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2015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