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私藏射钉枪 非法持有受惩处
24.06.2014 11:18
本文来源: 法院
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泰宁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家住泰宁县杉城镇的戴某非法私藏一把改制的射钉枪。同年1月22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戴某家中卧室沙发上提取一个深绿色鱼具手提包,包内装有一支自制改装过的射钉枪,射钉弹125发、弹头42粒。次日,被告人戴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4月10日,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鉴定,这支“改制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杀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24.06.201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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