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私藏射钉枪 非法持有受惩处

24.06.2014  11:18
  为了保护农作物和打猎,近年来,一些群众非法将射钉器改造成“射钉枪”进行非法持有和使用,也正因为“射钉枪”让他们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惩处。6月20日,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戴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没收随案枪支等。

  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泰宁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家住泰宁县杉城镇的戴某非法私藏一把改制的射钉枪。同年1月22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戴某家中卧室沙发上提取一个深绿色鱼具手提包,包内装有一支自制改装过的射钉枪,射钉弹125发、弹头42粒。次日,被告人戴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4月10日,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鉴定,这支“改制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杀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