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法院:狱中再成被告 服刑犯人被加刑

25.09.2014  13:11
  一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服刑期间又被查出盗窃的事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莆田市秀屿法院审理了该案,对男子进行了加刑。

  被告人张某系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年25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6日,张某伙同同案人“毛毛”(另案处理)潜入秀屿区笏石镇杨某家中,盗得贵重饰品、黄金及现金等共计9120元财物。后同案人“毛毛”将上述赃物在福清市以5000元销赃,张某分得2950元。警方在杨某家中一楼大厅发现一被丢弃的料瓶,经鉴定,饮料瓶上的DNA系张某所留。

  秀屿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另查明,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押解回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26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之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70000元并罚。总和刑期11年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75000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