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遭遇“被欠债” 法官识破“假债主”阴谋
中新网福州4月20日电 (王芳)20日,记者从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离婚的借贷纠纷案。
女子诉离突然“被欠债”
2015年4月下旬,女子林某起诉与丈夫张某离婚。庭审中,张某声称其曾为投资某公司,分别向高某、涂某各借款10万元,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要求林某分担债务,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2015年5月下旬,讨债人高某、涂某向鼓楼区法院起诉,称张某和林某向他们借款20万元,且向法院提交了20万元的借条。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林某应和张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张某表示,借款20万元是事实,他们夫妻俩确实没有还钱。
林某则认为,这两起借贷纠纷是在她和张某闹离婚时,张某提出自己投资某公司生意借款,其对此一无所知。
法官审查发现存漏洞
在审理案件中,该案件经办法官黄昌杰发现两张借条每行字数、行间距、文字位置都基本一致,多年的审判经验让经办黄法官意识到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尔后,黄昌杰对涉案当事人展开单独询问,并在其中找到漏洞。
高某称其于2011年9月15日下午到张某家中支付了10万元现金,并称其于2015年1月16日与涂某相约一起去张某家中讨要欠款,张某当天就写了借条给他。
但在询问张某时,他却混淆了两张借条的出具时间,称高某到自己家而涂某却很少过来,并称按照前一份借条的内容,凭借“自己的笔、自己的纸、自己的思维”所以写出来两张相似的借条。
林某表示,张某借款的时间正是她在医院的时间,因为丈夫“借款”当天下午,恰是他们儿子的出生时间。并提交了当天下午其在医院接受剖宫产手术、张某签署手术同意书等证据。
经审理,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认为关于借款的支付,高某和涂某未提供现金来源的依据,张某提交投资某公司收款证明不能作为高某和涂某支付现金的证据,亦不属于张某的举证责任范畴。因此,高某、涂某与张某对借条的出具时间、地点等存在较大出入,该借条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已支付的证据。遂判决驳回高某和涂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黄昌杰介绍道,当事人一方遇到“被欠债”的情况,首先要积极应诉;其次,要认真调查查看对方有无付款凭证及该笔钱款的第三方资金流动痕迹;最后,可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相应的借据到底是什么时候写的。(完)
【编辑姓名:张实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