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法院迄今出具58份《离婚证明书》

15.03.2018  17:41
  自2017年2月初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以来,罗源县人民法院已审结离婚纠纷案件352件,共出具58份《离婚证明书》,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近日,原告于先生诉被告黄女士离婚纠纷案件在罗源法院法官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黄女士在领取到《民事调解书》的同时,也领到了一张《离婚证明书》。“原来还担心要拿着调解书去办理涉婚姻状况的相关证明,有了《离婚证明书》再也不怕隐私泄露了!”黄女士如是说。

  以往涉诉离婚的当事人,在案件判决离婚后,法院均会依法出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在该类文书中,会载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隐私内容,使得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状况证明时时常感到尴尬和不便。

  “《离婚证明书》具有与《离婚证》同等的法律效力,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案件承办法官陈勇勤介绍道,《离婚证明书》仅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等必要证明信息,不再涉及案件具体事实。当事人日后办理再婚登记、户口迁移、房屋买卖、银行贷款、出国签证等事宜时,只需向有关单位、部门提供《离婚证明书》即可。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