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莫名“被负债” 法官慧眼辨识虚假诉讼
23.03.2017 10:39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3月2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王芳)今年2月28日,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作出补充规定,规定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此之前,福州鼓楼法院黄昌杰法官就经办了一起丈夫瞒着妻子虚构债务的案件。
2015年4月底,林女士起诉与丈夫张某离婚,庭审中张某声称其曾于厦门投资办公司而借债,要求林女士分担债务,双方产生争议。不到一个月,林女士又收到两张法院的开庭传票,因为前夫签署的两张借条,她和前夫张某一起成为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林女士发现,两个案件的原告都是前夫的熟人,而闹离婚官司时前夫的代理律师却成了“讨债人”高某和涂某的委托代理人,这一切让林女士觉得自己好像跌入了陷阱。
“讨债人”高某诉称,2011年9月,张某以投资厦门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了月息及结息方式。2015年1月,张某向其出具借条确认了借款事实。另一位“讨债人”涂某诉称的情况与高某相似,只是他手中张某的借条落款时间是2015年3月。面对两张每行字数、行间距、文字位置都基本一致的借条,有着多年审判经验的黄法官意识到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庭审之后立即展开单独询问,以期从与当事人的谈话中找到漏洞。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涂某并没有提供现金来源的证据,而且张某连最基本的借条出具的时间和落款时间都说不清。根据高某的说法,高某称其到张某家中支付借款现金。而林女士的证据则证明借款当日张某正在医院陪产,且医院与他家相隔较远,依照常理,被告张某当天下午应在医院。此外,两张借条书写时间相差50天,但张某的书写样式一致,与常理不符。综上分析,原告与被告张某对借条的出具时间、地点等存在较大出入,该借条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已支付的证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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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2017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