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离婚后不让前妻探望 认为儿子受不良影响

08.07.2015  14:06

  福州新闻网7月8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

  核心提示

  离婚了,没有得到抚养权的那一方总希望能多见孩子一面,可直接抚养的一方往往不乐意。而我国法律对于探望权问题并没有具体详尽的规定。如何探视?何时探视?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不配合怎么办?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离异夫妻有所启示。

   案例一:

  认为儿受不良影响

  不让前妻探望

  连江人阿才(化名)是当地一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阿彩(化名)是小学教师。两人于2005年底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男孩小明(化名)。

  2012年,他们因感情不和到当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他们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男方监护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所有费用都由男方全部负责。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探望孩子。女方每周可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

  去年,阿彩将阿才告上法庭。她诉称:离婚后,她每每要求探望婚生子时,均被阿才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制造各种阻碍,严重影响了她与小明的母子亲情。2013年3月,她最后一次在人民广场见过小明,此后阿才就不再让她探视。为此,阿彩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她平时每周探望小明一次,寒假期间可带走小明10天,暑假两个月期间每个月带走15天。

  然而,阿彩精心设计的探视方案却遭到阿才的坚决反对。庭审中,阿才辩称:离婚初期,他按协议中的约定认真履行,在具体的接送细节上积极配合阿彩,双方都没有意见。可几个月后,儿子出现明显异常的情况,具体表现为:情绪不稳定,不爱说话,不与大人交流,不吃饭,睡眠质量差,时常独自发呆和哭泣,最后甚至连上幼儿园都产生了抵触情绪。经过他及家人耐心的开导后,才从其口中得知阿彩在探望期间多次对孩子灌输不利于亲子关系的言论,试图让孩子认定双方离婚的责任都在阿才身上,而阿彩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这不仅影响了孩子与父亲的亲子感情,更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

  阿才还认为:孩子是过敏体质,对屋尘螨和粉尘螨等有严重的过敏反应。因此,探视孩子应尽量选在适宜的季节、天气、环境等,这也是影响阿彩探视的原因。阿才也多次就孩子的身体情况告知前妻,希望其本着为孩子着想的角度,减少探视的时间和改变探视的方式,可对方不但不理解,还固执地认为阿才以各种理由拒绝其探视,甚至对他进行带有人身攻击式的咒骂。迫于无奈,阿才不让前妻看望孩子。依据实际情况,阿才现同意前妻每两个月探视小明一次。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阿才与阿彩经协议离婚后,已就阿彩对婚生子小明的探望作出约定,现阿才拒绝阿彩探望,其依据不足,不能采信。为有利于婚生子身心健康,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对阿彩探望婚生子的时间作出变更。

  据此,该院判令阿彩对婚生子小明享有探望权,至其18周岁。探望时间和方式为:阿彩在每年除7月和8月之外的每个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五17时到阿才住处接走小明,周日17时送回阿才住处;阿彩在每年7月1日、8月1日10时到阿才住处接走小明,当月16日17时送回阿才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