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父子同谋贪污受贿200多万 一家走上不归路

13.08.2016  20:10

  台海网8月13日讯  今年以来,在宁德福鼎开展的“小官贪腐”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发力、重拳出击,福鼎法院判决一起典型问题。

   父子共谋受贿

   同获刑腐败到“”太可悲

  2010年至2014年间,原福鼎市山前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福鼎市百胜新区建设指挥部工程人员兼指挥部办公室项目与工程技术部负责人翁某忠,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承接百胜新区多项工程提供帮助和照顾,并通过其儿子翁某祥及女婿多次收受相关工程承包人送来的红包共计202万元。

  期间,翁某忠还伙同其子指挥部办公室临时人员翁某祥利用工作便利,给予工程承包商帮助并收受给予的分红款共计29.25万元。

  检方认为,翁某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1.25万元。

  翁某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2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判决如下:

  福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翁某忠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翁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一人执迷不悟,还带着家人同走不归路腐败到“”的结局是反腐也会到你“

   小科普

   挪用公款罪

   基本概念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符合以下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追责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犯罪金额达到三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金额达到五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