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首次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件

12.09.2014  10:54
  近日,福鼎法院首次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2年8月1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黄某某出具借条借款13000元,同年11月21日再次向原告黄某某出具借条借款31000元,合计借款44000元。之后,被告周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偿还2000元,同年4月29日偿还2000元,余款40000元至今未能偿还。原告遂于2014年8月15日诉至福鼎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借据上的被告署名颇有争议。由于被告周某某书写能力差,未能提供案前书写的自然笔迹样本。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只能作出“倾向认为落款借款人签名字迹是周某某所写”的鉴定意见。基于被告周某某既未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又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出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出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即高度盖然性原则作出判决:被告周某某应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