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殴打扯掉女人衣服 “恶霸夫妻”双双获刑
10.10.2014 11:19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8月21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等人在福鼎市桐山街道“紫金城”KTV为被告人季某某(系被告人章某某丈夫)庆祝生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因敬酒等琐事对被害人江某某心生不满,并在桐山街道彩虹桥西侧桥头拦截准备回家的被害人江某某,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章某某遂对被害人江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江某某予以反抗,被告人章某某扯拽被害人江某某的头发,使其摔倒在地,并拉扯掉江某某的衣物,致江某某赤裸。当日凌晨2时27分许,被告人季某某亦赶至案发现场,被告人章某某再次将赤裸的被害人江某某推倒在地,被告人季某某遂用脚连续踢踹被害人江某某身体十九脚。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季某某对被害人江某某的殴打行为持续十三分钟,致使被害人江某某的面部、双侧髂部、双侧肩部、右上肢、双下肢皮肤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告人季某某、章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经福鼎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在侦查人员提供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季某某、章某某主动将人民币5000元提存至法院用于赔偿被害人江某某的经济损失。经福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章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章某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季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福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某、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将赔偿款提存至法院,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某、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及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并结合被告人章某某所在社区评估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其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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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014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