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利用财产保全程序 七日调结企业纠纷
11.09.2014 18:5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5月起,被告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福建某布业有限公司购买革基布。截至2014年8月8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968770元。原告于8月21日诉至福鼎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在接到保全申请后,快速作出保全裁定,并连日赶往浙江省苍南县查封被告中国银行账户存款计2031403.34元。被告在收到查封裁定次日至法院应诉,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将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9月5日、9月30日、10月30日向原告偿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8月8日起以结欠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各5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404688.2元;2、被告在履行第一期500000元还款义务后,原告应申请福鼎法院解除对被告存于中国银行苍南县支行中的2050000元存款的冻结。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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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2014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