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上门调解一起涉交通事故不当得利纠纷案

30.05.2014  18:10
  近日,福清法院三山法庭法官上门调解一起涉交通事故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2013年底,原告林某驾驶小轿车在福清宏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魏某受伤。事故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魏某负次要责任。在被告魏某住院期间,原告林某预付给被告医疗费等费用4.5万元,后因双方就医疗费等费用的负担问题调解未果,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也不起诉主张赔偿,双方形成僵局。原告遂以被告住院仅花费医疗费1.52万元为由,诉至福清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3.28万元。

  三山法庭受理案件后,通过调查了解,发现被告魏某在事故发生前系半身瘫痪残疾人,因交通事故出院后仍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且魏某父母离异,魏某和母亲借住在亲威工厂里,生活较为困难。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审判人员与原告联系,一方面对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预付医疗费用的行为表示肯定,另一方面从情理道德入手,动员原告在经济条件许可的范围内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争取原告方的理解。

  5月9日下午,审判人员前往被告住所上门开展调解工作并送上慰问金,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扣除应当支付给被告的医疗等费用外,自愿放弃余款1.85万元作为给被告的经济补偿,同时还额外支付被告营养费2000元,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保险理赔材料,并表示积极配合原告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州频道 责任编辑:福建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