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惯偷男公交车上扒窃千余元 换来拘役四个月

25.02.2016  09:00

  东南快报讯(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琳)福清一惯偷男在公交车上扒窃千余元,被当场抓获扭送派出所,最终,该男子翁某换来的是四个月的拘役。

  去年国庆期间,男子翁某在福清市三山镇华平汽车站,准备乘坐公交车前往福清市区,在乘客上车拥挤期间,他看见站在其前面的男子裤子后口袋露出钱包,便起贪念将男子钱包窃走,可正当他转身欲离开时被当场发现,随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在派出所里,经确认,翁某盗窃的钱包内有人民币1200元,他对扒窃一事供认不讳。可是,已是惯犯的翁某却表现出一副漫不经心的样子,他原以为自己只偷了千余元,数额达不到定罪标准,最多就是被送到拘留所关几天就可以出来。

  但令他没想到的是,最终翁某因犯盗窃罪日前被福清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扒窃入刑,不论数额皆够罪。”据检察官介绍,2013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同时,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直接规定入罪。这也意味着“扒窃”入刑去数额化、去次数化,意味着只要实施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是犯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简单的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