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部地方综合性电力法规正式实施
福建新闻网福州12月1日电(曾宇星)1日,《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正式实施。这是福建省第一部地方综合性电力法规,为今后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福建原有电力规章对电力违法震慑力不足
由于电力法等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早,有些规定已滞后,无法满足电力发展的需要。2009年3月1日,福建颁布实施《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营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办法》作为政府规章,法律效力较低,且无法作为审判依据,对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不足。
另一方面,福建电网建设面临着电力规划难以执行到位、电网建设受阻问题严重、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隐患和“线树”矛盾突出、窃电行为屡禁不止、电费回收风险大等突出问题,直接影响电力事业发展,急需立法支持。
在这样的背景下,《条例》应势而生,共六章六十六条,涵盖了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等内容,对促进我省电力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我省电力事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低洼易涝地带配电站房应设在地面一层以上
据介绍,《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总结了福建电网发展中取得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地方特色。
福建地理位置特殊,几乎每年都有台风登陆。今年8月的“苏迪罗”台风,导致福州内涝严重,至今让人记忆犹新。据福州市政府统计,“苏罗迪”台风期间,仅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地下室进水小区就有81个,损坏的变、配电设备抢修给供电公司带来了极大困难,严重影响了复电时间。
其实,2006年福建省建设厅和2013年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均要求配电室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应尽量设置在地面一层以上。由于并非强制性规定,产权单位出于自身经济效益考虑,往往将配电室建设在地下室。“苏迪罗”台风受淹的配电室,很多就建于2006年之前,不少是设在地下室二层、三层。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应当设置防水排涝设施,低洼易涝地带的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应当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的位置,已建的应当逐步迁移至地面。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确,有力规范了今后用户业扩工程配电房的建设要求,将很大程度避免因变配电房受淹导致抢修难度大的情况发生,减少用户停电时间。
诸如此类解决实际困难的条款,在《条例》当中还有很多。比如,规范了电力规划编制、变更程序,强化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明确了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实行土地征收;明确了“线树矛盾”处理机制,确立了电力线路走廊林木砍伐一次性补偿原则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