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试行企业排污权“市场化”

15.10.2014  12:18

  排污需许可证 排污权可交易

  福建试行企业排污权“市场化”

  本报讯 记者陈煜报道:福建省首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竞价会日前在福州市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举行。福耀玻璃、漳州旗滨玻璃这两家有富余指标出让的企业,共交易排污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1444.2吨,总成交额1400余万元。据介绍,这是该省首次实现排污权交易。

  在此前,福建省政府正式公布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指出,具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行为的企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办法》要求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办法》还同时指出,申请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六项条件。对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因关闭或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办法》指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排污许可证。为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还明确指出,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最高可处10万元的罚款。

  排污权的“市场化”自由买卖是创新之举。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迫切需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由市场和政府共同推动,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将逐步取代政府成为污染整治和环境保护的主体。

  福建省近期发布实施的《关于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提出,从今年起,福建将先行在造纸、水泥、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交易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4项主要污染物,并将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形成的减排量纳入储备交易范畴。根据要求,福建省将力争到2016年在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