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经验“亮”在何处?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黄端在解读《福建方案》时表示:“福建生态文明建设起步早、力度大,在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方面作了一系列有益探索,特别是在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实施全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推进空间协同管控和服务管理现代化、生态司法保护等7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比较成熟的做法经验、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具有重要的示范推广价值。”
顶层设计要先行
不断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形式并不断加以完善,创立和完善了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党政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强化党政同责、落实属地责任。
党政同部署。成立由省委书记担任组长、省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和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省人大也发布《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会议,省委书记、省长亲自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党政同责任。每年年初,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政“一把手”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此模式为标准,通过层层传导压力,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各地各级党政一把手。
党政同考核。每隔半年,各地党委、政府将履行责任书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年终,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落实情况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当地党委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通过实施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福建从上到下构建了统一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保证。
绿色发展是根本
通过改造经济存量、构建绿色增量,努力提升经济绿色化水平。“十二五”期间在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7%,人均GDP达10915美元的同时,能源资源消耗强度保持全国先进水平,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推动绿色布局。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出台重点产业布局指导意见,严把产业政策关、资源消耗关、环境保护关,优化石化、汽车、船舶、冶金、水泥、制浆造纸、印染等7类产业布局,引导沿海地区加快产业集聚,山区重点保护生态,努力做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污染集中治理,提高土地、海域和岸线等要素配置效率和投资强度、产出率。
促进绿色转型。实施价格杠杆、等量淘汰、财政奖励等政策,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省万元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近1/4;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二级市场交易活跃。着力优化能源结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6.8%,高出全国4.8个百分点。注重以科技创新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加快数控一代、智能装备、机器换工、智能服务发展,打造产业转型升级新引擎。如泉州市全面禁止开采石材,形成了“买世界(进口原材料)、卖世界(出口产品)”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创新“互联网+石材”“文化+石材”等商业模式,大量推动电镀集控区污水第三方治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保持居福建前列,成为“中国制造2025”地方样板。
加快绿色增长。“十二五”期间,福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7.4%提高到10.1%。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12.5%提高到15.2%,京东方面板项目、联芯国际集成电路、华佳彩高科技面板等一批龙头项目加快建设,电子信息制造业规模居全国第八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居全国第九位。注重培育绿色产业新增长点,实施“千万林农增收千元工程”,林下经济成为林区新生的“绿色生产力”。
治理致富相结合
自1983年起,福建在长汀县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其成功实践已成为我国南方水土流失治理的典范。从2012年起,福建将长汀经验推广至全省范围,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至2015年底,全省水土流失率降到8.87%,处于全国先进水平。
成立了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的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省领导挂钩帮扶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县制度,共安排16位省领导、67个部门单位、10个经济较发达县(市、区)对重点县进行挂钩帮扶,并将水土流失治理纳入省委、省政府督办的“五大战役”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范围。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山林经营权流转,以及资金扶持、项目安排倾斜、基础设施配套等优惠政策。通过农民承包治理、大户引导治理、企业和个人承包治理等途径,引导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一些地方不断开拓创新,如长汀县在全国率先成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公司,实施企业化治理。
对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进行复核划分,科学编制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专项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实施方案,做到“一县(市)一规划”。加强部门联动,省直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纷纷以实际行动助推发力,推动实施。
坚持治理与致富、治理与美化、治理与持续、治理与预防相结合,在加快国家重点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的同时,持续开展22个重点县、100个重点乡镇、水土保持生态村等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有效带动了治理地区支柱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先后出台了《水土保持条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关于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有关市县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水土流失治理配套措施,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此外,在生态建设中,我省坚持“多举措并用、上下游联动”,实施全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突出“筹资金、抓建设、保运行”,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垃圾治理长效机制;以“多规合一”厦门试点为契机,推进协同管控和服务管理现代化;加强生态环境依法保护力度,实现设区市生态环境审判庭全覆盖等多个方面的探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