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出台强化专项资金监管措施

12.08.2014  18:33

  为落实《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巩固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成果,日前,福建省出台《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从完善立项、规范分配、加强监督等三个方面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在完善立项方面,财政厅规范新增专项资金设立,优化存量资金管理,加强项目库建设,建立重大专项资金征求意见制度。规定新增专项资金要按照立项程序进行设立,设立期限为1至3年,其中首次设立的原则上执行期为1年,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经绩效评价后按立项程序重新报批。清理后保留的省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以提高项目编制质量。

  在规范分配方面,财政厅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分配办法,严格申报管理,优化分配机制,减少分配批次。已立项的专项资金和参照立项管理的专项资金,要求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减少资金分配随意性。建立预算信用记录制度,将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公布。规定市县在项目申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重大违法违规的,省级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省级专项资金。

在加强监管方面,财政厅推进绩效评价,完善监督制约,强化信息公开,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扩大绩效管理覆盖范围,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省级主管部门重点公开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制度和分配办法;市县部门重点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乡(镇)等基层单位重点公开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发放标准、发放形式。加大监督力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将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监督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