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赔偿金额将不设上限

01.11.2018  11:46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1日电(林玲)福建推动生态文明试验区纵深发展又有新进展。10月31日,新近挂牌成立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公布,到2020年,福建将力争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责任,破坏生态环境的赔偿金额将无上限,以此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持续提升福建生态优势,推动福建生态文明试验区纵深发展。

  日前,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表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要求,也是福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福建新发布的《实施方案》,是在《中央方案》框架和要求基础上,总结福建试点期间实践经验成果,以生态环境损害者承担应有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同时结合福建省省情,在赔偿范围、职责分工、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创新,增强了可操作性,将为全省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

  据了解,《实施方案》在中央方案基础上,结合前期试点探索情况,进行了创新和细化,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高规格推进,多部门协同。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政府部门分工明确,确定了省政府作为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明确了省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职责,财政、司法、卫计、检察院、法院等其他职能部门相关工作清晰了工作路径和方向。

  其二,扩大赔偿适用范围。除中央规定情形外,增加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件,以及直接造成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损害事件等两类情形。

  其三,充分吸收前期福建省试点经验做法。如:实施福建省已出台的地表水、大气等鉴定评估技术地方标准,探索开展环境证据规范化研究与应用,探索建立损害赔偿诉讼审判过程专家辅助人制度等。

  其四,鼓励各地创新设立损害赔偿基金,拓展赔偿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地方基金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全省联动贯通的“资金池”效应。

  其五,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定位,强化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突出监管前移、源头预防。

  其六,针对损害赔偿工作中的调查启动、鉴定评估、磋商诉讼、资金管理、执行监督、修复评估、信息公开等具体环节,细化提出11项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构建统一完整的政策体系。

  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通报,《实施方案》出台以来,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加强与省直各有关部门沟通联动,努力形成改革推进合力,先后多次与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局协调沟通调查启动管理办法,和司法厅沟通专家库管理办法,近期该厅还将提请省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商请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政策。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表示,下阶段,该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等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政策、技术保障体系,做好改革业务指导和跟踪调度,督促各地切实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试行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提请调整,同时加强案例实践和总结评估,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地见效,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纵深发展。(完)

【责任编辑: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