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试点免除查验作业费用公告

16.10.2015  17:39


 


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福 建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物 价 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公 告


                             


         2015年 第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关于“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精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口岸查验和通关流程,提升我省口岸服务环境,根据省政府部署,现就福建省试点免除查验作业费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和范围


自2015年10月15日起,在我省对外开放的集装箱码头、陆地港、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其他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内,对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进出口集装箱(重箱)货物(固体废物除外)查验,免除企业向港口经营企业缴纳查验作业费用,包括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含开箱、掏箱费用)。此次试点,不适用于检验检疫查验环节相关费用。


对海关查验有问题的,其查验作业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国家相关方案出台后,按国家规定统一执行。


二、查验结果界定


查验有问题: 海关查验后,查验处理结果为补税放行、补证放行、退运、移送缉私、补证补税放行、处罚后放行、没收、移交法规、改单放行、删单的,为海关查验有问题。


查验没有问题: 海关查验后,查验处理结果为正常放行和其它的,为查验没有问题。海关查验后,查验处理结果为担保放行的,应根据相关作业规范先行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后根据最终确定的处理结果认定是否有问题。


查验结束后,海关及时将查验结果信息通知口岸经营单位,并告知申报企业。


三、查验作业费用收取


港口经营单位要制定适应试点工作的计价方式,对吊装费、移位费、仓储费等查验作业费用单列并公示标准,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单位不得向外贸企业重复收取集装箱查验作业费用,或以其他名目变相收取企业无实际需求的服务项目费用。


特此公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物 价 局  


 


 


福   州   海   关               厦   门   海   关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