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22.05.2014  15:56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批、申报和执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法制化管理机制、制度化协调机制、科学化绩效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为我省专项资金的健康运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办法》出台有着怎样的考虑和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财政收支的规模不断扩大,专项资金也大幅增加,在支持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专项资金设立不科学、职责不清、监管乏力、缺少绩效评价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并把改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专项资金清理工作的部署,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了分类清理,并提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措施。在此基础上,通过政府规章立法形式来加强和规范我省专项资金的管理,尤显紧迫。这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二、《办法》所规范的专项资金是指什么?

办法》规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同时,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也要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专项资金管理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办法》是怎样界定在专项资金管理中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等部门的职责?

为落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计、监察机关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避免产生各部门职权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办法》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等。同时,《办法》对审计、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作出了规定。

五、专项资金的设立采取什么样的程序?

为解决专项资金设立缺乏事前评估审核机制的问题,《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的决定设立,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必要时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1至3年。

六、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制度是指什么?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方式等都不相同,对所有的专项资金规定同样的申报程序、绩效评价办法等是无法做到的。因此,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具体管理制度一般采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七、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该如何处理?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须经绩效评价确认后,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八、专项资金如果需要调整,或者现实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取消,要采取什么措施?

为了达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目的,《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调整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或者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有关部门应当报请省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另外,根据省政府的决定,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办法》对专项资金的申报作了什么样的规定?

办法》规定,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市场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同时,要求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十、《办法》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有何规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十一、《办法》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作了什么样的规定?

如果专项资金设立时缺乏绩效目标和可行性评估,对资金规模、资金安排等缺乏科学的标准,将导致绩效目标体系无从建立,绩效评价工作缺乏法律约束和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办法》规定,专项资金要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指导、监督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省政府报告,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十二、《办法》对哪些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对七种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行为要追究责任,这七种行为分别是: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金额;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预算调整;拖延项目实施进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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