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实施 凸显特色和力度
自11月1日起,《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这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首次被写入福建省立法。
多位专家1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实现福建生态建设的制度化、法制化,对加快建设国家级生态文明试验区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王利平指出,该条例是福建通过立法引领,强化制度保障,确立生态优先保护的具体体现。在生态保护上,不仅赋予各级政府相应权力,还要求其履行相应职责,实现职与权的有效统一。
王利平说,该条例还鼓励公众参与生态保护,并在条例中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渠道,确保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享有。
福建农林大学林业专家戴永务教授指出,该条例在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的体系中具有统领性、纲领性和指导性的地位,是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顶层制度设计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将为建设美丽新福建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戴永务认为,福建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方面的先行先试,充分发挥了国家级生态文明试验区的作用,为全国层面立法提供重要的借鉴作用。特别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首次被写入福建省立法,为探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有效实现路径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该条例充分凸显了福建生态先行的特色和力度。例如,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长制等。
该条例还规定,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破坏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负责人终身追责。
《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在今年9月30日召开的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记者 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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