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涉食药安全刑事案件飙升 5年内增长近25倍

14.01.2015  10:23

    销售病死猪、毒豆芽、假冒伪劣药物……2010年以来,福建法院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从2010年审结9件24人飙升至2014年的235件376人。昨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件。

    案例1

    跨省购销病死猪

    主犯被判刑12年

    2011年6月至8月,张某、阚某利用林某等人提供的位于漳州市龙文区的生产经营场所,雇佣被告人陆某、郑某等4人从事病死猪收购、屠宰、销售活动。他们对所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后,主要运往广东省饶平县销售给吴某。至案发,张某、阚某、吴某、陆某、郑某等参与生产、销售的金额55万余元。

    该案经省高院判决认为,张某、阚某等数人明知是病死猪而予生产、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参与购销病死猪的数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二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特别是主犯张某、吴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2

    制毒豆芽卖给超市

    被判5年罚10万元

    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胡某在其经营的福州市晋安区艾惠豆芽专业合作社生产豆芽过程中,擅自添加无根黄豆芽素、无根绿豆芽素、漂白粉等多种化学物质,并将所生产的豆芽出售给当地大型超市的多家分店,销售金额22万余元。

    2013年11月8 日,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抓获胡某,并当场查获上述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经检验,其中的无根黄豆芽素、无根绿豆芽素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物质6-苄基腺嘌呤。

    该案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情节严重。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3

    销售假避孕药

    被判坐牢一年

    2012年12月始,周某多次低价购进无任何资质证明的司米安米非司酮片(紧急避孕药),并销往莆田市多家性保健品商店及药店。至2013年9月案发,累计销售数量101盒。经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司米安米非司酮片均系假药。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假避孕药而予以销售,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扣的假药予以销毁。

    同样销售假药的事件在厦门也发生过:2012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在思明区一家计生用品店内查获并未取得国家食药监局的药品批准文号的“Viagra”、“Cialis”等药品(大多标注可治疗性功能障碍等)。涉案的黄某被思明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记者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