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委会公布新《消法》维权十大案例

25.09.2014  18:52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半年以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新《消法》实施的有利时机,集中开展新《消法》宣传活动,全省范围内发放《画说新消法》小册子,积极宣传新《消法》规定的新权利、新义务、新责任,并积极回应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营造学法、知法、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学新法知新法用新法渐成福建消费维权新常态。相关调查数据表明,半年来消费者对新《消法》重要条款的认知度从年初的76.40%上升到目前83.19%。为了进一步宣传普及新《消法》,也为了重温新《消法》走过的不平凡的180天,省消委会针对消费维权热点、难点,公布十起运用新《消法》维权的典型案例,并就维权案例进行了点评,涉及旅游、电信、零售等众多消费领域。

  案例一 超市多收3.7元赔偿500元

  黄女士是福州“遭遇价格欺诈,获得惩罚性赔偿最低500元”的第一人。3月15日,黄女士在位于福州鼓楼区的知名连锁超市购买了一袋天喔盐津梅条,标价8.2元,结算时却是11.9元。在福州工商机关的支持下,黄女士成为获得500元最低惩罚性赔偿的第一人。此后,捷报频传,福建各地均出现按照最低500元兜底赔偿的案例,而“中枪”的不乏知名销售商、超市、大型卖场。

  点评: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是新《消法》对于有欺诈行为的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新规定,500元最低赔偿发展迅猛体现了先进制度设计的力量。该条款极大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使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案例二 看错处方拿错药 药店赔偿6500元

  2014年3月17日,屏南县蔡女士拿着医生开的处方在某医药连锁店购买“利君沙”药(用于消炎),但是被药店员工错拿成了“利可君”药(用于去血小板)。吃了两次,病情不见好转,反而住院。事后蔡女士多次找药店负责人要求索赔,无果。后经屏南县消委会调解,药店给蔡女士赔礼道歉并承担住院费用6500元。

  点评: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案例中,药店员工拿错处方上的药品造成消费者病情加重,应当赔偿治疗费用。

  案例三 快捷酒店屡现大蜈蚣 旅行社违约赔全款

  日前,晋江消费者伍先生在当地一家假日旅行社报名四天五夜的杭州加普陀山旅行,两人共缴纳4600元。行程第一站,旅行社承诺的是连锁快捷酒店,但实际住宿条件与旅行社承诺相差甚远,多处爬着大蜈蚣。到了第二站,地接团导游违约不来接站,让伍先生自行前往。伍先生愤然当即打包返程,向旅行社投诉,要求全额退款。经晋江市消委会调解,旅行社全额退款4600元,并赔偿消费者自付返回的二人机票费用1650元。

  点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住宿条件和约定的行程安排,擅自改变服务内容导致单方面违约,应当退还行程费用并补偿消费者返程机票费用。

  案例四 网店订购汽车未果 无理由可退货

  2014年3月20日,颜先生等60名消费者在淘宝一家汽车网店订购的某品牌致尚版汽车,并付了款。其后,一直与卖家无法取得联系,消费者便与汽车厂家联系退款。该汽车网店声称因受黑客攻击,车价存在异常情况,只能给消费者退款。但消费者须填写“收到的物品有破损”作为退款理由方可退款。颜先生认为:“没收到物品,为什么要用这条理由”拒绝填写。该店解释称,由于淘宝规定:“网店不发货或无理由退款,必须承担货款30%赔偿”。60人退货,厂方要承担5.4万元的赔偿。闽侯县消委会青口分会指出,造成退货原因主要在商家,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经调解,该网店全额退款。

  点评: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是新修订的新《消法》的一大亮点,针对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形式,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障,特在经营者义务中新增了冷静期制度,也称为消费者后悔权。

  案例五 淘宝网购被骗 可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2011年11月25日,福建厦门消费者林雷参加淘宝网卖家“华强北赛博电子城”限时抢购活动,抢购到一台原价1785元、抢购价1249元的索尼DSC-T110数码照相机,但卖家拖了两年都未发货。林雷向淘宝提出交涉,要求对方提供卖家“华强北赛博电子城”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淘宝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林雷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华强北赛博电子城。法院回复称,因没有被诉方的明确信息无法立案。林雷尝试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淘宝,但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在得知新《消法》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后,今年4月初,林雷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

  点评: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该条款规定了电商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给了消费者维权的新武器,这正是先进制度设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用的良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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