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长制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25.09.2019 11:30
本文来源: 新华
23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机制。规定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水库等水体。
据悉,福建省将全面推行河长制,其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
福建省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分段建立四级河长体系。县、乡两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况报告、保洁等相关工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各级河长应当向上级河长进行年度述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制定河长年度考核考评和奖惩办法。考核内容包括组织体系、河长履职、水域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记者 黄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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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2019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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