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将实施 鼓励与台湾合作
31.08.2014 12:10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8月31日讯 《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与规范水文管理体制、监测与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及法律责任等。
《办法》规定,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当地水文基础设施和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
由于我省与台湾隔海相望,《办法》提出鼓励与台湾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水文人才、信息、技术和项目的广泛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两岸水文事业进步与发展。
对于新、改、扩建水文测站的建设用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优先、无偿的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权的站点用地,进行确权划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福州日报记者 李峻 通讯员 董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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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2014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