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12.08.2014  20:41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水利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推进水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创新引领、法治保障的水利体制机制,为实现“强水利、美生态、富百姓、保安全、建队伍”的水利改革发展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

2 .总体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考虑水利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特点和我省水利发展现状以及水利面临的形势任务,构建有利于增强水利服务保障能力、提升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水利行业良性发展的科学完善的水利制度体系。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水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水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水行政管理效率和质量。

3 .改进水行政审批和监管方式。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推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涉河建设项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等审查审批项目分类合并实施。改进水行政审批和监管方式,确需保留的水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并联审批”的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裁量权,明确受理、办理时限,公开办理流程及承办单位、人员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减少和下放的审批事项,责任处室、单位要加强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问责,制订监测、考核评估办法。规范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推进职能转变,改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4 .合理划分水利事权。 配合做好中央与我省水利事权划分工作,承接好水利部下放我省的水利事权,并认真实施,确保做到权责明晰、承接有序、推动发展。按照充分发挥各级积极性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水利事权,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水利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省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

(二)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统筹全省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5 .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和监控评价体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探索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把水资源论证作为产业布局、城市建设、区域发展等规划审批的重要前置条件。进一步完善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三)加强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是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更高水平上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的重要任务,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快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和保障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实现人水和谐。

6 .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政策,进一步规范征收标准分类,尽快调整到“十二五”末最低征收标准。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状况,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探索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和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不同区域的生态补偿协商机制,开展水生态补偿试点。

7 .探索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水利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环节,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资源节约、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施水生态综合治理、完善制度体系等措施,探索符合我省水资源条件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选择基础条件较好、代表性和典型性较强的地区,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8 .完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治理机制。 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控制新增人为水土流失。配合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出台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与标准,完善水土流失补偿制度。落实地方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推行以户承包、联户承包、拍卖治理、股份合作等水土流失治理模式。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新理念、新要求,抓好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加大对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防治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发展。

(四)建立严格的河道管理制度

加强和创新河道管理是提高科学治水管水能力的重要途径。必须加快完善河道管理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改进管理方式,规范涉水活动,维护河道健康。

9 .健全河道规划约束机制。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编制完善流域综合、流域防洪、水资源保护、采砂管理、岸线利用管理等规划,加强规划对河道管理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建立健全规划治导线管理制度,抓紧划定规划治导线,并严格执行。依据采砂规划确定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严格采砂管理。落实水域岸线用途管制,与水功能区划相衔接,将水域岸线按规划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格分区管理。落实规划实施评估和监督考核工作。

10 .强化河道管理与保护。 推动出台《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闽江流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开展河道水域岸线登记和确权划界工作。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岸线补偿制度。完善河道等级划分和河道分级管理,落实河道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完善河道管护标准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因地制宜推行“河长制”等管理责任机制。积极运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强化河道监控,加大非法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等行为查处力度。

(五)完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水利投入是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健全公共财政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必须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更多投入水利。

11 .完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水利的投入,进一步落实好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鼓励地方采取按土地出让总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方式。积极拓宽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渠道,推动完善政府性水利基金政策。建立水利投入长效机制,推进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统筹用于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

12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 采取防洪防潮、水土保持工程与土地整治、流域整治等相结合的办法,支持投资人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经营,按照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形成综合回报机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以多种方式参与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蓄引调水、防洪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设。

13 .改进水利投资管理。 适应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调整,改进水利项目投资管理,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水利相关领域。对农村饮水安全、中小河流治理等面广量大的小型水利项目,将责任、权力、资金、任务落实到市,由各市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政府对项目审批、建设实施负总责,省级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督。加强水利投资使用监管,完善水利重大项目稽察、水利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六)建立健全水价机制

充分发挥水价的市场调节作用,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14 .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 建立水利工程公益性供水政府补偿、经营性供水更多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的定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为社会资本进入水利市场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助政策,推进水利设施管护机制和资金保证机制改革,形成农业用水户合理承担、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七)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推进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养护责任体系建立,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发展。

15 .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因地制宜推行水利工程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管理。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可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县域或项目类型集中组建项目法人。对比较分散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可由具备条件的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组建项目法人或组织实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监管。

16 .加强水能资源开发管理。 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中小河流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编制,加强水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鼓励和支持老旧水电站实施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绿色水电站建设,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探索建立退出和报废机制。

17 .强化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与市场监管。 加强市、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市、县两级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划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做到水利工程项目监督全覆盖。严格落实各级质量与安全责任制,推进第三方强制性检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推进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8 .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尽快将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到位。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比例。继续推进管养分离,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化队伍承担工程维修养护,积极培育并逐步规范维修养护市场。

19 .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资产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建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担,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群众管理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模式。

(八)建立和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提升基层水利管理能力是统筹城乡水利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必须大力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层水利建设、管理与服务能力。

20 .充分发挥基层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作用。 建立健全乡镇或小流域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负责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水利科技推广等工作。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因地制宜开展基层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能力建设。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基层水利人员招录学历门槛。鼓励应届毕业生到基层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工作,探索大学生“基层水官”制度,对有基层水利工作经历的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优先招录。

21 .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 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探索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化合作社等多元方向发展,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防汛抗旱、灌溉排水、农村供水、水土保持等专业化服务组织,构建完善的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管护机制。

(九)强化水利法治建设和科技创新

水利法治建设和科技进步是建设法治中国和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治水,保障水利改革发展;必须依靠科技创新,驱动水利改革发展。

22 .健全水法规体系建设。 加强水法规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统筹推进重点立法项目。推动出台《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积极开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节水用水管理办法》以及农田水利管理、农村水电管理等立法前期工作。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提高水利立法质量。

23 .全面加强水行政执法。 强化水行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利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有效整合水利系统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执法网络,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巡查,鼓励群众监督,强化调查取证和现场执法。各级水行政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从事行政行为,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事。注重了解发现水事矛盾纠纷信息,及时排查化解水事矛盾纠纷。加强水利综合执法,建立水利部门与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24 .深化水利科技体制改革。 加大水利科技投入,优化整合水利科技资源,加快水利科技基础平台和创新机制建设,推进以水工程水动力、材料检测、水土保持三个省级研究中心为重点的水利科技创新平台和以省级水利科技推广中心、基层水利科技推广示范基地为重点的水利科技推广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水利科技人才培养机制、资源共享机制、项目经费分配和成果评价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的研发上取得新突破,在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上取得新成效。

三、保障措施

25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深化水利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水利改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好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和解决水利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水利厅已成立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我省水利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市、县水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水利改革重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推进辖区内深化水利改革工作。

26 .制定实施方案。 省水利厅对水利改革任务进行分解,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制定专项改革实施方案,细化实化改革措施,明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各市、县水利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市级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方案报省水利厅备案。

27 .推进改革试点。 围绕水利改革重点任务,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水利改革综合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凝练有效模式,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为推动全省水利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福建省水利厅

2014年8月11日